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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号。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定边县**巷**号张某某家中盗窃手机时,被张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其量刑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宇

杨新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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