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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老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住**省**市**县**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贾某某建立名为“一帆风顺”的赌博群,通过购买优乐扑克APP房间卡的形式,建立了一个较为固定的赌博场所供群友扎金花赌博,并收取费用11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属自首,其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玮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村组**号,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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