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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宜川县**。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19时43分,郑*饮酒后驾驶陕A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宜川县**酒店门前路段掉头时,与袁**驾驶的陕JM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2日,经陕西省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驾驶人郑*的血醇进行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6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卓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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