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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41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现住址:宝丰县城**路西段**小区*单元*楼西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樊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0日2时许,在宝丰县**路**砂锅面店内,被告人樊某某酒后与李某某、苏某某发生争执,樊某某手持铁棍追赶殴打苏某某,苏某某被打后与李某某逃离现场。樊某某又手持铁棍打砸李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豫DT5897出租车(该出租车车主为王某某),致使出租车前引擎盖、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等多处受损。事后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无牌照白色福特轿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伤者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出租车被损坏部位的价值为11660元。2019年3月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发破案经过、宝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车证复印件、证明、协议书、宝丰县汽车大修厂事故车辆损失修复定损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

张娟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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