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9410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x县,住新疆x县x乡x路x巷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00时40分,犯罪嫌疑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新XXXX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察布查尔县阔洪齐检查站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检查站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19)微鉴字第2548号酒精检测报告书中其酒精含量为9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阿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尼嘎尔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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