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欲垒院墙的邻居冯某乙因应宅基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甲的儿子冯某1、女儿冯某2、女婿鲍某某等人到来,双方互相推搡继而殴打。期间,冯某乙咬冯某1右手拇指、冯某2右手食指。经鉴定,冯某乙牙齿外伤性脱落系轻伤二级,面部皮肤擦伤、眼部挫伤、肢体皮肤擦伤系轻微伤;冯某1右手拇指肌腱、神经损伤、右手拇指皮肤破损系轻微伤;冯某2右手食指创口、右手食指皮肤破损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临清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提取笔录;4、证人支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学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