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65********,汉族,农民,文盲,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嘉祥县**镇**村**号。2018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3日5时许,在**村黄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发现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趁无人之机,将其偷走。经价格认定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574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4日主动到嘉祥县公安局黄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黄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祥县**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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