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北京牌小型面包车,沿泗水县华村镇黄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处,与顺行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段某某当场死亡。经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
案发次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同年3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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