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2月5日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1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各地,窃取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电动车共计6辆,总价值81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火车站对过“广联医药**堂”药店门口,窃取王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24元。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春秋阁小区**号楼营业房**制衣门口,窃取杨某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12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荆河路与大同路路口东南角停车位西侧,窃取刘某某永久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20元。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荆河中路“**名表”门口,窃取徐某某雷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329元。
5.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火车站出站口北面,窃取王某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14元。
6.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滕州市大同路路西天来客写字楼“**西服”门口,窃取颜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韩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6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娟
刘 博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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