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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人,住**村**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9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9月16日;2019年9月18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逮捕,并于当日释放;2019年9月24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晚22时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处,因运土车辆进入该工地被项目部工作人员拦下,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他人将该工地工作人员刘某某追、王某虎、刘某博、黄某松打伤。经伤情鉴定:刘某某追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虎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2月14日21时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市人民医院西区急诊大厅一楼内,被告人解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聊城市人民医院保安及工作人员,后用导医台“预检分诊”的牌子将导医台值班护士冯某某砸伤。经伤情鉴定:冯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4)聊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泮某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刘某某追的陈述;5.鉴定意见:聊公(东)鉴(法)字【2018】1202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法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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