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乡**村**号,现住**,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微路由南向北行至山东省肥城市安驾庄镇中江村北时,因未注意观察,与由西向东斜过公路的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肇事,造成李某某及其车辆乘坐人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尸体鉴定,李某某、蒋某某均符合交通事故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庆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马若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3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