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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常某某因感情问题,想与其丈夫离婚。2018年4月份,其通过亲戚介绍认识被告人于某甲,被告人于某甲谎称可以通过道教做法事帮助常某某快速离婚,取得常某某信任后,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于某甲以做法事为由,骗取常某某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卢某某二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芳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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