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地山东省沾化县**镇**村**号-1。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居委会**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位于莱州市**街道**村的原油管道盗孔一处,后在该盗孔附近租赁一座大院用于盗窃原油。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帮其看守大院和油罐车的原油盗窃情况,雇佣高某某、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原油运输车将所盗窃的原油运走。经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共盗窃原油9车次,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盗窃原油1车次且被公安机关查获,前8车次盗窃原油净重共约244.2吨,被查获的第9车次原油净重约28.52吨。2018年12月12日,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原油为马混原油,总价值约1227240元。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地磅单、山东高速行驶轨迹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沾化县**镇**村**号-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居委会**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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