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菏泽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庄**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临商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庄**市场路口北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田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现场事故监控视频光盘一张;3.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艳婕
代理检察员马尚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