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住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第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9月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xxxxxxxxx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申
2020年4月1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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