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县**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下午,山西神达朝凯总公司施工队与该公司九工区施工队在施工时发生纠纷,双方员工发生冲突,被告人林某某将朝凯公司**吴某某手部打伤。2018年2月6日,经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手部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且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彩娥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林某某故意伤害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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