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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检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农民,住夏县**镇**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酒后上班被单位辞退,心生怒气回到家中继续喝酒,后王某某与妻子薛某某因被辞退一事发生争吵,薛某某离开后,王某某用打火机将茶几上的纸点燃后丢弃至自家沙发上离开,后火势迅速蔓延,将薛某某家东房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等财物烧毁。2019年11月28日薛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烧房屋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个人情绪问题在居民聚居地放火,造成薛某某家东房房屋及房内所有物品被烧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苗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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