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77********,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太原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上海**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已判刑)股东,任**经理。2009年,*甲公司、刘某某通过王某某(已判刑)使用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为经营单位、太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利用单位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伪报货主的方式从国外走私进口废塑料,委托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经统计,*甲公司、刘某某走私进口废塑料1084.127吨。货物进口后,刘某某联系实际使用单位,由实际使用单位向浙江**公司支付货款后,将废塑料运输到实际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经查证,*甲公司、刘某某向上海**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电器设备公司等多家公司销售走私进口废塑料716.807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国家对废塑料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进口废塑料许可证,伪报实际货主,欺骗海关并逃避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口废塑料走私进口并在国内倒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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