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镇**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尸骨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镇**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尸骨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被告人曲某乙涉嫌盗窃尸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甲、被告人曲某乙系亲兄弟,二被告人继父赵某某病重即将过世,其母亲杨某某告诉二被告人,称**村有一五保户原某某去世多年可配阴婚。为给继父配阴婚,二被告人找到**村村委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下,二被告人于2018年9月9日(农历七月三十)下午17时许,携带铁楸、锄头、撬棍、床单等步行至**村窑顶上原某某墓前,将原某某的尸骨盗走,在其继父赵某某去世后合葬于安泽县**镇**村**山上。2019年8月28日二被告人将尸骨返还给**村村委安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被告人曲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被告人曲某乙合伙秘密窃取他人尸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翠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488****,被告人曲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357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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