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索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51********,汉族,小学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乡**村**号,无业。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索某某以代审车、上保险对外承揽业务,并以投资保险赚提成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一个大车保险一单44000元,承诺一个月给投资人提成2640元。该吸收资金后,形成资金池,自己进行投资运作。2019年后资金链断裂,该提高了给新投资人的提成,继续吸收资金。截止案发前,索某某共计吸收资金39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30余人。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索某某向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报案及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虎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