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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3339,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村,捕前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文水县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K*****号车在G241线503KM+502M下平线**村村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会车时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碰撞非机动车道内推行人力车的梁某甲,后又碾压其头部,造成梁某甲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全部责任,梁某甲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打110报警,并送受害人到文水县人民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第1411211201900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梁某乙、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文)公(司)鉴(尸)字【2019】045号尸体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积极救助、保护现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永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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