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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3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市某某市,住山西省某某村办事处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9时30分,高某某驾驶无号牌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34线由北向南行至3公里800米路段(曲沃县望绛村口),超越前方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石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晋L*****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9月6日,曲沃县公安局视频大队在侯马市大李村将肇事司机石某某抓获。2019年9月17日,曲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薪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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