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现住永济市**路**小区**号楼,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葛某某(另案处理),**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线下服务中心,通过线下服务中心宣传沃联沃商城购物平台,承诺在该平台投资充值一定金额可获得消费返利,并获取相应积分,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下,利用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的沃联沃商城平台和自己在永济市康乐南路开设的沃联沃线下服务中心永济市四部门店,通过店面吸引顾客进店、组织人员赴河南省三门峡**公司参观、听课等形式宣传“沃联沃”平台。采取承诺高额回报、口口相传等形式,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并从**公司获取新会员充值额度的5%的服务费。2019年8月20日,经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9】电子鉴定第004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曹某某开设的沃联沃永济四部共非法吸收100余人使用346张不同身份证注册346个帐号,共计8890000元的存款。从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取服务费449899.5元,提现442221元,目前会员未返4136433.78元。
同时查明: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永济市公安局反映情况,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永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东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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