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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监管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秋天,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已故)买来一支猎枪,用于打野兔、野鸡,吓唬山猪等动物,2000年左右,因买不到黑火药、铁砂等,王某某将猎枪存放在自家楼上。王某某死后,李某某知道自家楼上有支猎枪,但自己和家人未曾用过。 直到2019年11月19日,沁县公安局漳源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住所处查获一支猎枪并扣押。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猎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证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会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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