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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1日2时5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雨天驾驶晋E****5/晋E****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7线由高平往晋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泽州县高都镇祥远齐心煤场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祁某某撞倒,造成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祁某某在晋城大医院、晋城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23日在家中死亡。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祁某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长期处于意识不清,四肢痉挛性瘫和卧床状态,出现了严重并发症和进行性消耗,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周某某于2018年4月21日13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郝淑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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