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稷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2012年9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 月24日7 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测定为159.19mg/100ml)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晋M*****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以约为83km/h速度行驶至16KM +100M处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撞至路侧护栏后,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秦某某驾驶晋M*****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后被秦某某亲属扭送至现场。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7.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伟鹏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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