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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镇。2016年10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行至柏家庄乡新乐庄村张某廷家,盗窃现金1400元左右、香烟及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繁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认定价格为4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士杰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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