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侯马市人,住侯马市向阳街15号平阳家属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捕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侯马市人,住侯马市**街**巷**路**院**单元**号,无业。2011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侯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8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晋L****3出租车从侯马来到翼城,在**店内,马某某对店主张某某谎称要购买30桶润滑油并要求送货上门,被害人送货途中,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理由借款并谎称货到后将货款连同借款一起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微信向其转款35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伺机逃离,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应,其中马某某分得2100元,高某某分得1400元。
2.2019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晋L****3出租车从侯马来到翼城,在**酒行店内,对店主李某某谎称要购买大量白酒并要求送货上门。被害人送货途中,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理由借款并谎称货到后将货款连同借款一起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微信向其转款20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伺机逃离,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应,其中马某某分得1000元,高某某分得1000元。
3.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晋L****3出租车从侯马来到翼城,在**日用品门市部,对店主孟某某谎称要购买大量生活用品并要求送货。被害人送货途中,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理由借款并谎称货到后将货款连同借款一起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微信向其转款25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伺机逃离,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应,其中马某某分得1500元,高某某分得1000元。
4.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晋L****3出租车从侯马来到翼城,在**热水器店内,对店长侯某某谎称购买一台热水器并要求送货。被害人送货途中,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理由借款并谎称货到后将货款连同借款一起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微信向其转款30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伺机逃离,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应,其中马某某分得1850元,高某某分得1150元。
5.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晋L****3出租车从侯马来到翼城,在**宠物会所店内,对店长陶某某谎称购买四袋狗粮并要求送货上门。被害人送货途中,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理由借款并谎称货到后将货款连同借款一起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微信向其转款25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伺机逃离,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应,其中马某某分得1400元,高某某分得1100元。
6.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晋L****3出租车从侯马来到翼城,在**电器店内,向店主李某某谎称要购买三台茶吧机并要求送货上门。被害人送货途中,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理由借款并谎称货到后将货款连同借款一起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微信向其转款30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伺机逃离,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应,其中转账至马某某微信800元,转账至高某某支付宝账号22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在街上偶遇再次伺机作案的被告人马某某,将其扭送至翼城县公安局,公安机关根据马某某的指认,将在出租车内等待接应的高某某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7.2018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出租车到达翼城,在解放西街海兵家电门市部,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安某某现金1700元,毛某某负责接应,诈骗得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8.2018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毛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翼城,在**箱包店,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冯某某现金1800元,毛某某负责接应,诈骗得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9.2018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毛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翼城,在南唐乡*乙部,以同样的方式诈骗郑某某现金1580元,毛某某负责接应,诈骗得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0.2018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毛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翼城,在**超市,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徐某某现金1000元,毛某某负责接应,诈骗得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1.2019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毛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翼城,在**镇**村*丙部,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张某某现金1600元,毛某某负责接应,诈骗得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1起,诈骗金额24180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诈骗作案6起,诈骗金额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视频监控光盘;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被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侦卷宗壹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翼城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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