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盐湖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波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波利用其经营出租车契机,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30日两次将乘车的三名乘客介绍至张某斌(已起诉)经营的足疗店进行嫖娼,并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利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波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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