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00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镇*村。2019年8月23日因盗窃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骑电动车从长子县东王内村往家返。行至**村时,见贾**驾车从家离开,便骑电动车绕行至该村外,将电动车放在蔬菜大棚附近,步行至贾家,从贾临街房窗户处翻入,到厨房取一把菜刀,砍断二楼监控线路,返至一楼撞开东侧卧室门进入,先后在卧室、客厅翻找财物未果。后将菜刀丢弃至贾家厕所内,从大门离开。贾称家中丢失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维修监控设备等支出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视频光盘、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贾**的陈述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俊琪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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