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长治市某某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以长公刑诉字[2019]18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D****8号东南牌小轿车沿长治市延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延安南路与太岳东大街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赖乃萍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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