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长治市**区**小区**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0时58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红色奔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延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北机电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视频及照片,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清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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