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柴某某系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人员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桐城镇平安西街住处提供给柴某某居住,并为柴某某提供食物,帮助其逃匿。次日8时许,闻喜县公安局民警在乔某某家将柴某某抓获。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对其实施的窝藏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乔某某辨认柴某某、乔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各壹份;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柴某某系闻喜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人员的情况下,仍为柴某某提供隐藏处所和食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同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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