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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62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阳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8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阳高县工业园区气球厂工地因琐事将刘某某打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案情,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刚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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