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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2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小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在自己手机上创建了名为“******”的微信群,并下载手机APP**麻将软件,在该APP中开设房间,组织“******”的微信群成员以打麻将扣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司某某在每局打完后抽取4元钱。后司某某建立一个名为“***”的亲友圈(亲友圈ID为*******)供参赌人员自由组合进行赌博,截止被静乐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司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476元,亲友圈参与赌博人数8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亲友圈画面截图、微信收入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利用网络为赌博人员提供房间,供多人在手机上进行打麻将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476元,亲友圈参与赌博人数达85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数据光盘2张。

4.退缴赃款回执单1份。

5.罚金缴纳回执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 悔过书1份。

8.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1份。

9.抽头渔利情况说明1份。

10.结婚证复印件1份。

11.户籍信息复印件1份。

12.扣押决定书1份.

13.扣押清单1份。

14.被告人司某某作案工具****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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