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高平市**镇**街**巷**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E****3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录乡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4mg/100ml,后被带至高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原籍,电话:1893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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