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木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819******0475,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村**组**号,有两次前科(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岳普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岳普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普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人面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征求了他们的意见。经依法审查明:
1、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12月8日晚上12:00时许,以盗窃鸽子为目的,爬上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村**组的受害人阿某的房顶上,将房顶上的总价值为3000元的20只鸽子偷走。
2、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12月13日凌晨1:00时许,以盗窃鸽子为目的,用邻居的梯子到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村**组的米某家房顶上,将总价值为2100元的22只鸽子偷走。
3、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12月14日晚上12:00时许,以盗窃鸽子为目的,将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村**组的受害人阿某的围墙爬上了羊圈的屋顶,偷走了总价值为600元的4只鸽子。
4、被告人木某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以盗窃鸽子为目的,到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村**组的受害人艾某家,偷走总价值为2700元的18只鸽子。
5、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1:00时许,以盗窃鸽子为目的,到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村**组的受害人玉某的屋顶,偷走总价值为1120元的8只鸽子。
6、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1:00时许,以盗窃鸽子为目的,到岳普湖县也克先巴扎镇**村**组的努某的屋顶上,偷走总价值为920元的12只鸽子。
综上,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19日,利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6次,共计10440元。破案后,受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已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由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证明,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目无国法,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木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接受悔罪表现,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您院提起公诉。
此致: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合力且木·阿不力孜
代理检察员:艾孜麦提·艾买提
2020年4月21日
附:
1、全案2卷页;
2、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原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案件所有权证等书证;
3、被告人木某现羁押于岳普湖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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