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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工检公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藏族,19**年**月**日出生,工布江达县**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身份证号码:54262219**********, 中专文化,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县人,2019年8月29日被开除党籍、公职。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工布江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0日退补一次,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嘎某某利用担任**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便利,亲自或指使该院工作人员将上级拨付的药品零差价补贴和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等资金共计783 974元转入西藏工布江达县**镇卫生院账户(801-032)。随后,利用掌管账户、保管单位印章和现金支票的便利。私刻**镇中心卫生院干部吉某个人印章,以药款及还药款等名义开具现金支票从农行**镇营业所提取现金共750 000元,并以开具虚假票据、制作假账本的方式,意图以隐瞒手段非法占有公款750 0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9月11日,以药品零差价名义从农行**镇营业所西藏工布江达县**镇卫生院账户中提取现金70 000元,用于购买自用 “马自达”牌轿车;

2、2016年8月22日,以药款的名义从农行**镇营业所西藏工布江达县**镇卫生院账户中提取现金70 000元并非法占有;

3、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3日,分别以药品零差价、药款的名义从农行**镇营业所西藏工布江达县**镇卫生院账户中分别提取现金10 000元、400 000元,其中非法占有254 698.4元,剩余155 301.6元用于单位开支;

4、2017年2月6日,以药款的名义从农行**镇农业营业所西藏工布江达县**镇卫生院账户中提取现金100 000元人民币并非法占有,其中50 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50 000元存放于自己家中;

5、2017年5月22日,以还药款的名义从农行**镇营业所西藏工布江达县**镇卫生院账户中取出现金100 000元,其中50 000元与之前存放在家中的50 000元一同用于购买自用“大众途昂”牌轿车,15 525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34 475元用于单位开支。

(二)2016年1月27日,在**镇中心卫生院门诊账本记录结余为41 112元的情况下,被告人嘎某某在账本中写入结余为2 732元的记录,将差额38 380元非法占有。

(三)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嘎某某从工布江达县妇幼保健站领取**镇中心卫生院孕产补助共计15 000元,并在**镇中心卫生院门诊账本中作虚假入账记录后,将该笔资金非法占有。

综上,被告人嘎某某在担任工布江达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虚假票据充账、虚假记账等方式,贪污公款共803 380元。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嘎某某在担任工布江达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在工布江达县妇幼保健站领取的**镇中心卫生院孕产补助两笔资金共计5 450元挪作他用;采取在**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帐及**镇人民政府财务室重复报账的方式报销的美通汽车维修店车辆维修发票3 795元、购买单位车辆保险的现金及发票7 000元、购买电脑桌、文件柜、沙发、茶几等两张发票9 200元、8 800元挪作他用。

综上,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挪用公款34 24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17日向工布江达县监察委退缴赃款250 000元、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退缴赃款80 000元。合计退缴赃款33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03 380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4 245元,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33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王铁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嘎某某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2141页。

3.嘎某某、吉某个人印章各一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拘留手续、逮捕手续各一份。

7.换押手续。

 8.退赃8万元凭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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