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克***,男性,1986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维吾尔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阿**乡英**村1组164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巴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巴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巴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0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克***于2019年4月在自己的阿**乡**村1组的院子里种了四棵能提取毒品的植物,2019年10月12日为了卖掉那四棵植物,给艾***打电话让他过去看自己种的含毒品的植物,对艾***说:“这些含毒品的树果子已经孰了,你自己用也行,联系一下有需要买的人也行,看看有没有一万元买下的人。”艾***表示打听一下就走了。被告人克***把那些含毒品的树拔回家,把含毒品的花骨朵摘下来单独放在一边,下午与艾**联系,得知该毒品卖不出一万元,能卖五千元。因为被告人认为该价格比自己预算的价格低,就为了单独卖出把2.10千克毒品另外藏在花园里,下午四点左右把剩下准备好的6.590千克的毒品给艾***送过去,被告人克***给艾***以5000元的价格卖出(大麻原料)并帮忙安置在艾***的车后备箱里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 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克***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孜宛古丽·麦麦提

2020年05月0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楚县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