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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曾用名侯,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国际**号楼**单元某某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1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广西梧州市利和旅游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旅游景区和稀土矿开发需要资金为由,在河南省平舆县城东皇大道中段租赁房屋悬挂“广西利和旅游有限公司平舆办事处”招牌,公开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58人公众存款共计1041万元,存款全部转给李某某银行账户,现无法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马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刘某某、冯某某、郭某某、毕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冯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书证:广西梧州市利和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西梧州市利和旅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员名单统计表1041万1份;广州梧州市利和旅游有限公司借郭明锐、王小田、胡威群等人的合同书、收据、承诺函共计135份;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关资料;梧州市农村信用社、梧州市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梧州市分行的银行交易明细;广西梧州市利和旅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税务登记及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机构关于仙人湖景区开发、选址、批复等文件、营业执照、照片;马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等27人的申诉。侯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情况说明。

6、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 违反经济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4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能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启

(院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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