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4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镇**训练基地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里镇**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镇**训练基地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在未取得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微信、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的“安踏”牌服装。被告人曾某某在收到买家订单后即向“姜姐”、“河北老板”、“凤姐”等人(均另案处理)下单并支付货款,由上述人员负责发货,曾某某从中赚取利润。被告人凌某某则以同样的方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的“安踏”牌服装,凌某某在接单后联系曾某某,由曾某某处理发货事宜,曾某某从中赚取人民币5至10元/件(套)的差价。
截至案发之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本人或凌某某销售假冒的“安踏”牌服装的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7771.4元,其中由凌某某经手销售的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1724元。
2019年5月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训练基地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并在**小学***宿舍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印有“安踏”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经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安踏”牌服装的市场中间价格的《证明》计算,起获的假冒“安踏”牌服装货值人民币7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的供述;6. 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某、凌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杨锦欣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凌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8张、移动硬盘1个;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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