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乡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4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KV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怀乡镇大仁村往信宜市怀乡镇中堂村方向行驶,途经怀乡镇圩尾路段时,碰上前方在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受伤、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符合外力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之后一直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案发后,张某甲支付了高某某的死亡丧葬费32000元并通过保险赔偿了高某某家属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收据、机动车辆险人伤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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