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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伙同莫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怀集县怀城镇国泰路鸿运宾馆门口附近,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金福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当被告人莫某甲等人逃跑到怀城镇沿江路时被民警抓获。

经认定,被盗白色金福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丽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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