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5********,汉族,大学本科,作案时系中共党员,原**看守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市**街道**街**号**栋**房,住**市**街道办**路**号。因涉嫌贪污罪,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无前科。
本案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3月12日以雷监诉字〔2020〕03号起诉意见书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指定由本院管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秦某甲在其办公室里以自己身体比较差、需要长期吃药、生活费用开支比较大为借口向时任**市看守所**廖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能否让**市看守所大米供应商陈某甲(另案处理)每月虚开大米收款收据套取几千元给他本人使用。由于秦某甲曾以身体差为由提出要调离**市看守所,廖某某出于挽留秦某甲继续在**市看守所工作的考虑,表示同意秦某甲提出的这种做法。征得廖某某同意后,秦某甲以接待费用为由叫陈某甲甲每个月虚开部分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米款给他。2016年11月至2017 年4月,秦某甲才要求陈某甲每月虚开30包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米款交给他;2017 年5月至2019 年10月,秦某甲要求陈某甲每月虚开50包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米款给他。2016年11月至2019 年10月期间,在廖某某的帮助下,秦某甲通过陈某甲以虚开大米收款收据的方式套取**市看守所公款共计226391元。由陈某甲扣除税费后,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百数将套取的米款分36次交给秦某甲,共计人民币216600元,秦某甲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秦某甲于2020年2月6日上交违法所得216600元,**市监察委将该笔涉案款予以暂扣。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秦某甲向公安机关检举贩毒人员林某、李某,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该二人抓获,**市公安局已对该二人立案侦查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及自述材料;
2.另案处理人廖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及自述材料;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詹某某、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相关的发票材料;
5.陈某甲丁银行交易明细、陈某甲银行交易明细、**市看守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车辆进入AB门凭证;
6.个人信息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关于秦某甲举报并协助我所侦破两宗贩毒案件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利用廖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与廖某某及陈某甲通过虚开大米收款收据共同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26391元,其个人非法占有人民币21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居住于**市**街道办**路**号,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被告人秦某甲退还的赃款人民币216600元已被**市监察委暂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