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村,住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肇庆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7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H4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肇庆市端州区白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左侧车头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随后车辆驶到西侧人行道内,碰撞在人行道内的行人冼某某以及道路树木,造成冼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冼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豪钊
(院印)
附:
1.被告人住端州区**镇**村**号,手机号码: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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