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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在茂名市电白区**镇**公园附近摆摊以每部一块至二块钱不等的价格向路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从其笔记本复制了103个淫秽视频到U盘,然后以80元的价格将U盘以及淫秽视频贩卖给丁某某。事后,丁某某将从郑某某购买的U盘提交给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郑某某作案的海尔牌笔记本进行视频等材料提取、鉴定,检出其电脑硬盘有250个视频均为淫秽物品。经对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给丁某某的U盘进行视频等材料提取、鉴定,检出U盘有103个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扣押、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志军

检察官助理:陈振宇

  

2020年4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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