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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高**,男性,1953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53031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毛宅村****,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高**带着烟花与高*堂、高*水等20多名亲属将其父亲骨灰盒送到石人乡毛宅村公墓山下葬。被告人高**因腿脚不便,在公墓山平台就停下来,当看到其他人到达墓地将骨灰盒下葬完毕,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粉红色打火机将带来的烟花点燃,到倒数第5响时烟花翻到在地,第1响射到“风水先生”姜礼富,第2响射到其妹夫傅商良,后面3响射到公墓山平台东南方向20米茅草丛里,因天干物燥,茅草瞬间被点燃,被告人高**与亲属高*堂、高*水等人虽奋力扑救,但依然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由此引发石人乡毛宅村“蛇孟”(音)山场森林火灾。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山场过火面积为574.21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90.215亩,无立木林地面积为283.999亩。受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74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扑火情况说明、低保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堂、付*良、姜*青、李*火、李*旺的证言:3.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用火点燃烟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面积有林地面积达290.21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传唤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火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7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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