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深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4时40分,被告人罗某某因本人原因两次错过所乘列车,在退改签窗口第二次办理改签手续失败后,心中产生愤恨并对退改签客运员称“我要去杀人,你们铁路要火了”。为发泄心中情绪,罗某某随后在深圳北火车站候车室B16、17检票口,趁被害人刘某进行检票工作时,从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中取出一把绿色水果刀,刺伤刘某某左侧背部,造成深圳北火车站秩序混乱。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患有“分裂型障碍”及在案发时未发现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
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于2020年3月31日在值班律师谢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2、户籍材料等书证;3、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颖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扣押水果刀1把暂存深圳铁路公安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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