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某,男性,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8XXXXXXXX,东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某乡某村某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某从兰州市乘坐火车到乌鲁木齐市奎屯打工,在出火车站时,被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奎屯站派出所民警从其手机中查获其持有枪支的信息。2019年9月13日,广河县公安局民警与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奎屯站派出所民警从马某某某住宅内南面一房间搜查出一把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经审讯,被告人马某某某交代,2017年冬季(具体时间不详),其从广河县买家巷镇马家咀村大柴沟五金店以22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把改装射钉枪之后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被告人马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枪支、射钉弹、钢珠等物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枪支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马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9)319号检验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购买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立功;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购买枪支后一直藏匿于家中,购买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娱乐,并非为了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建议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洁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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