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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屯二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2时许,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在旁边放风,被告人郁某某在南丹县******店旁**通道处扒窃得李某双衣服口袋里的VIVO手机一台。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839元。

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南丹县**************摊铺处从邹某超衣服口袋内扒窃得一部VIVO手机,被告人郁某某在旁边放风。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711元。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南丹********路的桥头处,徒手从周某会衣服口袋扒窃得一台OPPO手机。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60元。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由被告人郁某某放风,被告人何某某在位于南丹县********大门口旁从罗某英衣服口袋扒窃得一部手机,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昌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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