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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3********,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乡**村**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3的“雪佛兰”牌小汽车,自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壹号会所”出发,行驶至柳北区八一路“天龙大酒店门前路段时,因醉酒,其停车在机动车道内,并下车在路边睡觉,后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发现将其叫醒。之后,交警人员将被告人熊某某带至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757****;保证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355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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